顶层 | 《社会信用法》今年可期?可期!
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小编发现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下,加快推进公正监管已成为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而更令小编欣喜不已的是,
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在2020年工作打算中赫然在目!
《社会信用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该法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同时也是国家新型社会治理的核心支撑,相信源点信用的小伙伴们并不陌生,但对它早已望眼欲穿,相思成疾……
艰难、必要且紧急
2019年最热的词是“我太难了”,而对于全民关注的信用立法工作,更是难之又难。不论以联合奖惩为手段的应用场景,还是以信用承诺为切入的行业红黑名单认定,都或多或少存在立论基础或依据。
虽然有学者以公序良俗不应纳入法律体系为由反对信用立法,但在法律框架下鼓励以“轻”、“快”、“简”的信用体系服务经济、服务治理确实是新时期“新”改革的一种突破和尝试。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三年起草、一年审议通过”时间跨度之长,既体现了社会信用立法之严谨、审慎,也反映了社会信用立法的难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要求部署,围绕定位、定义、边界、权益、流程等标准立法的框架,政府、金融领域、法律专家、信用服务机构、失信对象和媒体都对中国信用立法给予了不同视角的不同声音,这些都是完善《社会信用法》必要的经历,也充分证明了当前各界对信用认知的差异以及立法的必要性,需要得到充分的推进和重视。
信用立法探索,一直在推进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实现了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在国家法规方面零的突破。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中提出“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至今,我国信用立法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
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四章录用部分第25条明确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等。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涉及信用的条款虽然不多,总算在一部重要法律中有了信用的一席之地。
信用立法,地方先行
时间倒回至2012年1月1日,陕西省《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实施。
随后是各省市区信用立法的漫长探索,无锡和泰州冲在前列。
2016年3月1日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2016年10月1日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
2017年是地方信用立法元年。
2017年3月,湖北出台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河北的《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于9月28日表决通过;9月30日上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亦表决通过。
2017年10月1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
至此,已有5个省的信用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
自此,源点小编们发现地方信用立法像被上了加速器,飞快推进。
2018年1月1日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
2018年1月1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18年7月23日 《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019年03月05日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
2019年04月29日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19年05月28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推进会。
2019年05月30日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2019年06月01日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
2019年10月08日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
2019年10月31日 《福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19年11月25日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2019年11月25日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19年11月28日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7日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
截至2019年底,陕西、湖北、上海、浙江、河北,再加上之前的广东、贵州、辽宁……信用地方立法已然全域开花了。地方层面的先行先试,逐渐把信用立法的实践环境构建了起来。
众望所归,立法可期
信用立法,不仅是各地方部门的迫切需求,也是全社会的迫切需求,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全国“两会”的热点总离不开信用,2018年两会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树江的《关于加快全国信用立法的议案》获得了近5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合署名,议案认为当前推动我国信用立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而通过信用立法将有助于解决困扰法院良久的执行难问题,也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2018年5月,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划》提出,要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信息归集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自此,信用立法有了国家级规划可依!
2018年5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言人孟玮表示,我国信用立法进程加快推进。目前,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均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2018年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强调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归在第三类项目中,属于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对于这个结论,当时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失望,信用立法一步之遥,却遥不可及。
但是信用立法并没有被搁置,而是一直在推进。
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将积极推动信用工作立法。
愿《社会信用法》早日面世
在公开报道的2019年8月30日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的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表示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各界立法意愿迫切,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尤其是推进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我们也急需一部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能够确定政务诚信的内容与边界,对全民诚信规定明确的法律界限与具体内容,有共同底线与原则,强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必须遵守,能够适用于整个现代信用服务业。
当然,我们也知道其中之艰难,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信用权概念的界定等等,都是需要慎重再慎重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愿《社会信用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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